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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 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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