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水渠應視需要在其分歧點、匯合點及其他必要地點設聯絡井或人孔。
  前項聯絡井及人孔應視需要設量水設備、排泥管及溢流設備,並在出水
  口及排管裝設制水閘門或制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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