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平均照度(Average Illumination)之計算公式:
       F×N×U
  E=──────
       S×W×D
  E: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燈具排列係數,單側排列為N=1.雙側排列為N=2。
  U:燈具照明率,由W/H而定,約在0.二-0.四之間。
  S: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減光補償率D=1.5-1.7 視養護程度而定。
  H: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
  一、平均照度算得之結果,應符合第九十九條標準照度值之規定。
  二、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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