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照度(Average Illumination)之計算公式:
F×N×U
E=──────
S×W×D
E: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燈具排列係數,單側排列為N=1.雙側排列為N=2。
U:燈具照明率,由W/H而定,約在0.二-0.四之間。
S: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減光補償率D=1.5-1.7 視養護程度而定。
H: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
一、平均照度算得之結果,應符合第九十九條標準照度值之規定。
二、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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