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
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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