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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