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當選人有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
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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