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種之選用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用適合於當地土壤性質及水質之水管。其為鑄鐵管、延性鑄鐵
      管或鋼管,應施以適當之襯裏。
  二、應考慮實際作用於水管之內壓及外壓,儘量選用有中國國家標準所
      規定之管種,但中國國家標準尚無規定,或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不
      合其設計要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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