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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 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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