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之管徑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計算應以起點為低水立,終點為高水位時之水力坡降作為根據
      。使用抽水設備或送水管與配水幹管直接連通等情形者亦同。
  二、鑄鐵管、延性鑄鐵管、或鋼管,未施適當之襯裏者,應以使用十五
      年至二十年後之輸水能力作為管線設計之依據。
  三、設計使用抽水機時,應考慮押水機揚程與管徑間之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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