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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