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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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