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
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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