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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七條(釋放前之核對及當庭釋放之通知)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 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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