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之流速依左列規定:
  一、導(送)水管之最大流速不得超過左表標準:
  二、導水管之最小流速應以本標準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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