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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