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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