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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