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或他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辦
理更換終端設備之內、外碼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終
端設備恢復原狀或換妥內、外碼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電信機構視
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一、擅自將行動電話之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變造、
仿冒話機序號、內碼、外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
二、擅自將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或專用交換機基地臺加大傳輸功率、變
更通信頻率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
三、擅自將無線電叫人收信器變造、仿冒其內碼、外碼、變更其頻率或
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
四、擅自將行動電話終端設備或無線電叫人收信器轉讓、轉售、或轉租
他人使用者。
五、無線電叫人系統每一配供用戶之門號,連續三日平均每日受信次數
逾五十次以上者。
用戶或他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電信機構查明屬實,已影響電信網路疏
通者;或經電信機構查明屬實,且經司法警察機關函知有犯罪嫌疑者,
即予暫停通信,俟其終端設備恢復原狀或換妥內、外碼後予以恢復通信
,並得由電信機構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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