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管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以選定在公有道路或管線專用路線或其他自來水用地範圍內為原則
      ,選在其他用地時,應視需要設沿全線之養護道路。
  二、管線應儘量避免水平或垂直方向有急劇轉彎者。
  三、管線之任何一點不得高出最低水力坡降線。
  四、使用抽水機輸送且導(送)水管較長時,應視需要在管線上裝設安
      全閥或平壓塔。
  五、視需要埋設二條管線並互相連接。
  六、送水管不得與有污染可能之其他管線、水池等相連接,且所有新設
      、修復、或抽換之管線應經過消毒後始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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