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覺者,電信機構得逕行終止租用:
  一、冒用他人名義租用市內電話各項業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為持用人租用無線電叫人或行動電話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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