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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 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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