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01
人,瀏覽人次:
92534007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相關令函
(31)
相關判解
(9)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