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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