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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