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聯絡井除應依本標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其出水口中心
  高度應低於井之低水位三倍出水管管徑以上,進水速度較大時應在井內
  設阻流壁並應設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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