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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