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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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