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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 列方式為之: 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 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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