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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 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 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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