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
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
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
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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