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應經電子儲存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或原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微縮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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