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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第三條編制種類及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職稱、官(職)等員額,依附表之 規定。 各警察學校適用前項編制之種類及員額配置,由省(市)政府或內政部 警政署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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