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編制種類及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職稱、官(職)等員額,依附表之
  規定。
  各警察學校適用前項編制之種類及員額配置,由省(市)政府或內政部
  警政署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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