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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營業場所揭示事項)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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