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第四項之修正,增列第四款連署人
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主辦選舉委員會不予
受理罷免案連署之情事規定。
二、現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配合移列為第五款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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