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
  耕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但兼有耕地面積已超過前條標
  準者,其出租耕地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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