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
  百分之五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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