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私有
  者,由投資人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協議不成時,得
  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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