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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者,得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將原申請書表所列且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配偶或直系親 屬,增加或變更其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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