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
  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由營造業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一、申請書。
  二、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調查表四份。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六、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
      程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
      建築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經核准展延後,應即至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延長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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