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雨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依下游既設管渠、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體等排水能力選定。
  二、調節池設計之容量至少應採用五十年以上一次頻率之降雨強度計算
      開發後之雨水最大逕流量。
  三、調節池容量之決定,應考慮開發前後逕流係數之改變、下游排水設
      施之排水能力及設計集流時間等因素。
  四、雨水調節池之構造為堰堤式、掘進式或地下式,應以重力方式放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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