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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 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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