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
  異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察機關: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及文號。
  三、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決定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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