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
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
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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