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 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 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