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輸入待申請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者,應檢附輸入者、一般爆竹煙火
  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
  件、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
  文件。
  輸入待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附
  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依前項規定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通知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封存,經個別認可合格,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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