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收取各項規費後,應挈給收據,
  並在所發文件內註明收費幣名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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