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締約一方遇有緊急情況時,得循外交途徑並經由其派駐被請求國之外交
  人員請求締約他方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但該項請求應載明前條第一
  項所列事項。
  前項情形,倘請求國自接獲羈押人犯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能提出正式
  引渡請求書時,該被請求引渡之人應即釋放,該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
  件請求引渡;因暫時羈押而發生之責任,應由請求國完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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