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世界人權宣言
時間: 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
  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
  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