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使館之構成人數如另無協議,接受國得酌量本國環境與情況及 特定使館之需要,要求使館構成人數不超過該國認為合理及正常之 限度。 二、接受國亦得在同樣範圍內並在無差別待遇之基礎上,拒絕接受某一 類之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