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關於使館之構成人數如另無協議,接受國得酌量本國環境與情況及
      特定使館之需要,要求使館構成人數不超過該國認為合理及正常之
      限度。
  二、接受國亦得在同樣範圍內並在無差別待遇之基礎上,拒絕接受某一
      類之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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