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館館長每次奉派任職,應由派遣國發給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以充
      其職位之證書,其上通例載明館長之全名,其職類與等級,領館轄
      區及領館設置地點。
  二、派遣國應經由外交途徑或其他適當途徑將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轉送
      領館館長執行職務所在地國家之政府。
  三、如接受國同意,派遣國得向接受國致送載列本條第一項所規定各節
      之通知,以替代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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