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館館長每次奉派任職,應由派遣國發給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以充 其職位之證書,其上通例載明館長之全名,其職類與等級,領館轄 區及領館設置地點。 二、派遣國應經由外交途徑或其他適當途徑將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轉送 領館館長執行職務所在地國家之政府。 三、如接受國同意,派遣國得向接受國致送載列本條第一項所規定各節 之通知,以替代委任文憑或類似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