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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每一締約國應依其國內法儘速將其所獲之下列有關資料向國際民航組織 理事會報告: 一、該項犯罪之情況; 二、依第九條所採之行動; 三、對犯罪者及疑犯所採取之措施,尤其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 序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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