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